海外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

2024-05-19 04:13

1. 海外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交易锁定/确定性的风险风险分析。中国投资人需要从项目的最开始持续判定卖方的出售意向以及变化。交易架构的风险风险分析 在海外并购交易,假如架构设计不当,一个重要的风险是可能对投资人会产生不利的税务影响,好比投资人的股息分红可能会被征收更高的税负。
一、 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二、跨国并购复杂的法律关系潜藏多种风险 :      跨国并购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可能有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会计法等。首先,跨国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公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注重于出资人(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司在并购时对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和偿债担保义务;证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侧重于信息披露、正当程序和被收购方的公正待遇等;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则是强调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企业并购的发展,要求企业合并不要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减少或创设、强化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跨国并购大量涉及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劳工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和会计法等。当这些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一种因法律原因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企业需要审慎应对。三、法律风险不同角度的识别或认识:      实际经营中,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可从不同角度认识或识别。(一)收购阶段与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跨国并购投资的法律风险从接受东道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开始,一直贯穿并购成功后对并购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收购阶段主要是:对于资产收购而言,收购方会面临很多债权人,目标公司出售资产需要经过债权人的批准才能完成。而股权收购则需要收购方不仅继受目标公司的资产,也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和法律责任,风险的隐蔽性更大。      在经营阶段,收购方会面临来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工组织、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例如,排放污水和废气要遵守当地环境法的规定;公司的治理要符合当地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合同管理、会计准则、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要遵循当地法律。我国企业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往往低估并购后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并购后出现劳工、知识产权等纠纷。      法律风险通常在贸易政策、法律制度及规则的框架下运作,中国企业要顺利“走出去”,实现跨国并购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深入研究跨国并购中法律风险的特征和具体表现,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风险的预警与预防机制:      1、目标企业法律风险尽职调查;      2、目标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控制;      3、并购合同法律风险控制;      4、税收、环保、知识产权等潜在法律风险控制。(二)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公和法律冲突风险      法律不健全的风险,表现为:并购东道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有关外商并购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投资者的并购活动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或基于自身利益,东道国便可随意处置外国投资,因而可能使中方并购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执法不公的风险,是对并购外资执法上实行歧视。这种法律风险对中国企业而言,可因政治或(和)文化偏见而产生。法律冲突的风险,源于东道国的法律与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冲突、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法律冲突、两国间投资活动违背了第三国法律等几种情形。由于中国和东道国在知识产权、劳工法和环境标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忽视这些差异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这三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可涉及跨国投资的准入风险、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劳工保护和安全生产风险等方面。而所有这些法律风险都会增大并购企业的投资风险。四、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源的识别 :      跨国并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      2、是法律本身产生的风险,包括法律制定和废止对企业的影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必将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这就是法律规定本身产生的风险,对于法律规定本身产生的风险,企业是无法抗拒的。      3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企业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产生的风险,例如,某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仿造知名品牌,或披露虚假信息。      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层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这可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1、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      2、是部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缺少法律专才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其主要职能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前瞻作用。      3、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总之,跨国并购是一项涉及跨国经济、法律、政治和文化多种因素的复杂交易。对于想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在开展跨国并购前,必须确立明晰的并购战略,对自身和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从根源上采取防范措施应对各种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有哪些的相关资料,跨国并购对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跨国并购也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要对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源进行识别,以此来更好的防范。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洛阳律师。

海外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

2. 外资并购规定是怎样的

外资并购的两种方式:
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一、外企并购的本质是什么
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二、外资并购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4. 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充分了解海外卖方主要交易动机。
二、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商业及法律文化差异。
三、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
四、合理量化风险,建立价格谈判互信基础。
五、在正式交易协议中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保护性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 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既内转外)适用10号文,10号文的侧重点在于目标企业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认购已经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对该企业增资(即外转外),首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适用“10号文”。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并购的境内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先适用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的应适用《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10号文。
一、设立外商控股公司的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
2、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
3、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

6. 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

跨国并购的阻碍和问题有哪些      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      2、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股权结构的缺陷,目前我国企业的大股东平均控股比例大多在50%以上,这种特殊的股本结构使得外商想成为控股股东就必须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无形之中增加了并购成本。外资企业若不能控制被并购企业,就无法获得转移技术和管理能力优势的收益,也无法把在生产经营、营销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嫁接到国内企业中来,跨国并购的优势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价值评估不科学,对业务和流程不熟悉,风险规避不合理      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是决定跨国并购成败的环节之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能力缺乏的表现之一就是并购溢价过高,特别是金融业并购。国内金融机构对海外金融业的很多业务和流程尚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即使雇佣了海外最好的金融中介公司帮助其进行尽职调查,由于有些并购方急于成功,在调查过程中急功近利,往往使所得信息失真,加之经济危机背景下股市市值大幅波动使估值失准,并购后迅速浮亏。此外,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对风险规避不合理使得并购风险加大。例如,由于并购融资或因兼并背负债务,引起财务状况恶化,或因汇率风险造成巨额亏损。      4、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服务水平未达到提供国际并购服务要求      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了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投资银行格局,但无论是实力还是经验都明显欠缺,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不健全,服务水平远未达到提供国际并购服务的要求,许多中介机构甚至还从未接触过跨国并购业务。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开展跨国并购时很难得到中介机构的高质量服务,无法获得有用的信息和帮助,从而导致企业在并购中出现问题。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跨国并购,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国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7. 外资间接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遵循审批主义原则。普通的国内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采取成立生效主义,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遵循批准生效主义。即使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同已经签订,但未经批准,仍然不能生效。这里的“批准”部门,过去主要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则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问题
目前,虽然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基本障碍已经消除,但是外资并购的牵涉面十分巨大,具体工作繁多细致,而目前此类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各部门规章,此类规章往往由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的,从体系上看,没有建立起完善健全的并购配套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并购法定程序。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推诿现象。
(三)审批权限问题
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一直比较复杂。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必须经有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实务中,一般外商对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不太信任,宁愿花更多的钱来聘请已在中国设立机构的有资格的国际上知名的几大会计师事务所。
(四)股权质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质押给贷款人。
这里应注意的是:
a、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c、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
d、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外资间接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分析

8.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内容提要: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使得世界各国在经济上日益联系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我国经济亦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加速融入到全球化中,加入WTO后,对外贸易之门大开,企业如想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不被吞噬,其中通过并购方式实现企业资源整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已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作为直接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并购可为中国企业解决很多如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问题,对资源高效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升有重要作用。
外资并购,作为外国投资者惯用的经营策略与投资手段,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企业在并购案的策划、实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广泛,亦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本文介绍了外资并购的概念、类型、动因、沿革,并分析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并购行为中的尽职调查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增加本篇论文的实用性,并藉由外资并购的尽职调查,阐述了外资并购中涉及的其它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
外资并购并购法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
目录
前言
一、外资并购制度概述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
(二)外资并购的类型
(三)外资并购的动因
二、企业并购的沿革
三、外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探讨
(一)外资并购的流程
(二)并购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四、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五、结束语
前言
随着WTO给国内企业带来的压力日趋紧迫,加快产业重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已成为各行业大势所趋。我国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一系列适应和引导外资并购实践发展需要的立法,以补充法律规范之不足,并继而于2003年3月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逐步建立起企业并购的法律框架。并购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持续引进外资、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外资并购正日益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应具实务上的价值,其中尤以评估法律风险重要方式的尽职调查为并购中需考量的重要法律问题,并进而探讨外资并购中其它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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