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经济股权类律师有哪些?能推荐推荐吗?

2024-05-18 21:11

1. 上海知名经济股权类律师有哪些?能推荐推荐吗?

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意识也有所提升,这也就使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旺盛。那么人们在选择不同类别的律师时,往往会眼花缭乱,不知道该怎样挑选不仅专业,而且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更不知道该怎样挑选才能符合自己相关需求,有许多网友对上海的经济股权类别的相关律师并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有哪些比较知名的律师。

一、相关律师一般一些有过相关经历的人表示,上海在这一方面比较专业的有吴亮律师,不仅服务态度好,而且办事能力相较于其他律师而言也非常的强。不仅专业,在这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经济股权方面,也会尽力的为消费者保障权益。不管是在任何一个法律领域,我们在挑选律师时,要根据律师所擅长的领域进行选择,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相关服务许多与吴亮律师合作过的一些人表示,吴亮律师在公司经营管理以及法律顾问和公司收购股权激励方面都有着非常专业的相关知识,而且在这一方面的办案经历也比较丰富,胜诉率也非常的高。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如果对这些领域有需求,就可以通过吴亮律师来寻求帮助,不仅可以为我们解答相关疑难,也能保障我们自身的权益。

三、合理选择不管我们对各个法律领域有着哪些需求,在挑选律师中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如若我们需要股权激励方面的律师,就可以寻找一些在此方面不仅专业,而且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是寻求相关帮助。不能仅仅看律师是否专业,口碑是否非常的好,或者是名声非常的大,一定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加以选择。

上海知名经济股权类律师有哪些?能推荐推荐吗?

2. 律师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报发行一只基金,需要律师做那些工作?详述列项最好。谢谢。

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的法律工作
(一) 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二) 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 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四) 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二、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 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七) 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 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推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九) 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十) 重点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十一) 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者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十二) 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投资者的管理权(国外一般强调私募股权基金有管理权,国内则有时候不强调管理权,只是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退出);
(十三)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
序。(1)减资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权回购程序和文本。

3. 律师私募基金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种情况
1.首次申请登记;
2.已经申请登记但是登记尚未办结;
3.已经登记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4.已经登记并已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补交;
5.申请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需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需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
3.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需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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