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市场的证券回购概念

2024-05-19 06:04

1. 证券回购市场的证券回购概念

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通过开展回购业务获得资金,购买其他有价证券,回购方要承担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反,返售方或者开展反回购业务(指在购买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将来将同一笔证券卖出)的券商,可以把协议证券立即售出,再在将来购入、履行合约。证券商从事回购业务能够促进存货管理,降低造市成本和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回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借贷形式。回购协议实际上是以获得的现金为抵押的证券借贷,但证券借贷也可以以其他证券为抵押,或者没有抵押。

证券回购市场的证券回购概念

2. 证券回购市场的具体分类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 场内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内,由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回购业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业务,它就对回购业务的券种、期限结构、回购合约标的金额、交易竞价方式、清算与结算的相关制度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开展证券回购业务的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证券交易中心等。 场外回购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务中心、商业银行证券部及同业之间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目前,我国场外真正的证券回购并不多,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场外证券回购量(按回购价格计算)约500亿元左右。在西方国家,证券回购通常是一个无形市场,而非中心交易场所交易,即通过电话系统而达到回购协议。从长期趋势来看,我们应当以非中心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回购为重点。 证券回购可以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三种。证券公司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为筹措资金而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卖出自己手持的债券。证券公司为了发挥其“零售商机能(Dealer function),通常要在自己的帐户上保有一定数量的债券,但作为补充或调节在库资金的主要手段,证券公司又会通过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来筹措资金。所以,简单地讲,证券公司回购就是证券公司为了自己筹措资金而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 委托回购是指证券公司以外的债券保有者为筹措资金而通过证券公司以回购交易的形式卖出自己保有的债券。 也就是说,债券卖出者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保有的债券卖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买了这些债券之后,又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在当天就将这些债券卖给购买者—— 事业法人、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等。因此,在委托回购的场合,证券公司的在库债券余额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直接回购是指商业银行等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不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而直接以附买回条件的方式将自己持有的债券卖给债券购买者的行为。 1975年末,在日本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证券回购交易方式—— 着地回购具体做法是:交易双方以现在的交易约定买卖的债券铭牌和价格等条件,但要在将来的一个特定日再进行债券和现金的交割 着地回购的目的证于更加灵活地运用回购交易,以充分发挥回购交易的机能作用。着地回购发端于证券公司对农林系统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为支持农林系统金融机构因农林生产的季节性而产生的资金问题))到1977年左右。由于金融缓和有了进展以及债券市场景况趋好,因此,这一种交易方式便得以进一步扩大。 规范化的证券回购市场应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它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方式。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办理证券回购。 其目的就在于:满足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对流动性即“头寸资金的需要,或者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易商提供再融资的手段,进而起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目标。这是其一;其二,为货币市场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利率。 二是同业拆借市场操作的证券回购,即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开展的证券回购交易。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拆借短期资金的一种方式,即通过证券回购交易调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头寸”余缺。 三是证券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等)操作的证券回购 它是证券商、企事业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家进行套期保值和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手段。

3. 什么是证券市场中的回购?

回购是什么意思?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有什么不同呢?回购对股价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迫不及待了,学姐这就来给大家做个全面介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和证券回购交易都表达相同的意思,所谓的意思也就是说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包括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操纵现金等手段,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公司有权将所有回购完成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愿意将其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进行储存处理,一时半会儿不会对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进行介入。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其出售了。2、债券回购:所谓的这个债券回购就是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未来的某天以约定好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卖方”向“买方”,也就是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再次购买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这个角度来看,凡是抵押出债券,关于借入资金的交易就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只要是主动把资金借出的,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会主要是以下的几个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购股票的话对于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还是需要以实际情况为标准:1、回购后注销:倘若在股价低估的状况下,回购股票并且注销,如此就会致使公司总股数下降,提高了每股收益,这种回购行为是利好。如果在股价没有被低估的情况下回购股票,有意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来哄抬股价,就会造成股东权益的亏损,这就是隐蔽起来的利空。2、回购不注销:如果说公司是要在低位回购股票,而且是用来作为库存股不注销股份,然后一旦当股价在高位时,派发股份用来干别的。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那么不注销便可以说是利空。自然,如果从短期角度看的话,回购股票就和大资金买入股票是一样的,股价也就会相应上涨很多。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回购能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有正回购、逆回购,就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是以下两个,不仅可以做到调节市场资金的流动性,还能调节利率。正回购--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而且还会允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属于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能够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这一形式就是说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这样的情况下,央行回购究竟好还是坏呢?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逆回购:央行使用资金去和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就是在向市场投放资金,若是资金进入实体企业以后,这样的话就可以刺激企业运转,那么对于股市是利好的。紧接着是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以后,那就能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也会因此可以刺激股市上涨。2、正回购:当央行卖出逆回购之时也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流动资金减少,就没有多余的自己在流入到股市当中,进而产生了悲观的投资情绪,导致股票下跌。因此及时了解到回购消息是非常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什么是证券市场中的回购?

4. 证券回购市场的介绍


5. 证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

证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国债。证券回购市场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证券回购市场,一笔债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期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一道构成货币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证券回购又称回购协议,是证券市场上杠杆多头和空头的市场工具。通过开展回购业务获得资金,购买其他有价证券,回购方要承担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相反,返售方或者开展反回购业务(指在购买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将来将同一笔证券卖出)的券商,可以把协议证券立即售出,再在将来购入、履行合约。证券商从事回购业务能够促进存货管理,降低造市成本和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回购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借贷形式。回购协议实际上是以获得的现金为抵押的证券借贷,但证券借贷也可以以其他证券为抵押,或者没有抵押。

证券回购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

6. 证券回购的本质是什么?

1,资金贷方(证券贷款方)将暂时放弃使用相应资金的权利,以便获得融资党的证券抵押贷款,在回购期届满时返回另一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资助的资金并获得某种利益。一般来说,证券回购主题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国债服务部门,主要包括国债或金融债券,他们是所有国债作为回购证券。从这些特征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证券回购的本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财政部服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与财政部服务部门之间。拓展资料;1,证券持有人(金融家和基金DEMANDER)认为证券作为转让担保,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资金的权利。期限到期后,需要退回借来的资金并按照商定支付某些利息;资金贷款人(证券贷款方和资本供应商)将暂时放弃使用相应资金的权利,以便获得融资派对的证券担保权,以期到期返回其他方分配的保证证券回购期,恢复资助_的资金,获得某些兴趣,证券回购,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2.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因次要市场购买了他们自己的股份,有很多原因。首先,它用于股票奖励奖励员工(特别是管理和核心员工);其次,它是支持市场,提高股价,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它是减少股本,提高每股股东的权益。3.它的意义和原因与股票回购截然不同。债券回购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的买方和债券卖方之间的反向交易。其实质内容是:债券(金融家和借款人)的持有人将持有的债券作为转让担保,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资金的权利。在该期限到期后,必须退回借来的资金并按照商定支付某些利息;资金的贷方(证券贷款党和资本借款党)暂时放弃使用相应资金的权利,以便获得融资派对的债券安全权,以期到期返回另一方指定的保证债券在回购期间,恢复资助__的资金并获得某些兴趣。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7. 证券回购的本质是什么?

1.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证券回购的主体一般而言均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地的国债服务部,以国债或者金融债券,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国债作为回购的证券。从这些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证券回购的实质就是金融机构之间、国债服务部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国债服务部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拓展资料;1.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让与担保,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担保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让与担保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证券回购有股回购和债券回购。2.一般是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回自身的股票,原因有多方面的,一是用来股权激励,奖励给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二是托市,抬高股票价格,保护投资者利益;三是缩小股本,提高股东每股的权益。3.其含义、原因跟股票回购有很大的区别。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方、借入资金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让与担保,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借出资金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担保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让与担保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证券回购的本质是什么?

8. 证券回购市场的中国状况

证券回购这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其迅速发展更是最近几年的事件。 1988年,我国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1991年上半年,STAQ系统制定了证券代保管制度,7月宣布试行回购业务。9月14日,在STAQ和上交所两家系统成员之间完成了第一笔回购交易。随后,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也相继开展了国债回购业务。1993年下半年,上交所开设国债回购品种,回购市场规模也开始急剧膨胀。1994年,全国国债回购交易量达3000亿元;1995年,全国场内交易总量估计在2000亿元以上。 我国证券回购的交易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购交易品种主要是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回购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回购交易采用两种交易方式,即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内会员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和场外交易(柜台交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有形市场之外进行的交易,业务很不规范,监管难度大。从回购资金的基本流向上看,是从银行系统和证券公司流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证券回购市场是伴随着国债市场的扩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而急剧膨胀起来的,市场监管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1995年三部委“8·8通知” 下发以前,有关部门并没有对证券回购业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各交易场所对交易活动的操作规范也不统一,有的甚至与金融、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证券回购市场的管理规定主要集中在《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37号文)、《关于1995年国库券发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1995〕83号文)和《关于坚决制止国库券卖空行为的通知》(财政部〔94〕财国债字第20号文)三个文件里面。这些规定包括证券回购的期限、利率以及回购方应有真实的足额的有价证券等。但对证券回购参与者的资格审查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回购业务不规范的问题一直存在。 监管不力是证券回购市场1993年以后由活而乱的外部原因。买空卖空现象十分普遍,回购交易一改本来意义上的融资功能,成为变相拆借资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逃避规模控制的手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8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由100%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方可开展回购业务,文到之日前所有证券回购中的违规行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通知下发后,当交易群体中一方无足额证券抵押又无钱可还时,由于债务规模巨大,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原来“资金链”的动态平衡被打破,形成僵化的债务网。事实正是如此,8月以后,证券回购中的逾期债务日益扩大。一些机构面临支付困难。 10月27日,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重申8月8日以后开展的回购业务必须执行100%实物券托管的规定,同时规定,对8月8日以前签订的、10月31日之前不能补足实券的回购协议,允许双方按原定回购协议的期限到期清偿债务;证券机构把回购资金转借给企业,用于正常流动资金需要和中、低档住宅开发的,借款企业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拖欠。为落实通知精神,督促清偿工作,三部委成立了证券回购市场债务清偿督查工作组,于11月15日分赴京、鄂、粤、琼、辽等地督查各交易中心和金融机构压缩拖欠,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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